根据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离婚冷静期为30天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持原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和本人身份证,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
根据《婚姻登记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离婚冷静期为30天。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持原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和本人身份证,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。因此,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,可以不用进行“离婚冷静期”,但是要向民政局说明情况。